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城市(含建制鎮)物業管理服務收費行為,維護物業管理單位、業主、使用人的合法權益,逐步建立市場化、社會化、專業化的物業管理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湖南省服務價格管理條 例》及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并經房地產管理部門頒發物業管理資質證書,對城市住宅和非住宅提供社會化、專業化服務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的物業管理單位。
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是指物業管理單位接受業主或使用人(以下簡稱委托人)委托對其城市住宅區及非住宅區內的建筑及其設備、公用設施、綠化、衛生、交通、治安、環境容貌等項目開展日常維護、修繕、整治服務和提供其它與委托人生活、公眾服務相關的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主管機關,按照價格管理權限會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管理、監督和指導。
第四條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行分級管理。凡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營業執照的物業管理單位的服務收費,由省物價局負責管理;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營業執照的物業管理單位的服務收費,按屬地原則由市州、縣(區)價格主管部門管理。
第五條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包括公共性服務費、車輛在物業管理區域停車費、公眾代辦服務費及其他特約服務費。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根據物業管理所提供服務的性質、特點、范圍等不同情況,分別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物業管理區域內停車費實行政府定價。為業主、使用人提供的公共衛生清潔、公用設施維修保養和保安、綠化等具有公共性的服務收費以及代收代繳水費、電費、煤氣費、有線電視費、電話費等公眾代辦性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為滿足業主、使用人個別需求而提供的特約服務收費,除價格主管部門規定有統一收費標準外,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六條 公共性服務項目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衛生管理:包括室外地坪,樓宇內公共走道、電梯間、停車場、公用廁所的清掃保潔,垃圾收集、轉運,室外上下管道、化糞井的淤塞清理,公共蓄水池定期清洗消毒等。
(二)綠化養護:室外花草、樹木、園林小品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養護,美化管理區內環境等。
(三)共用設施、設備維護:包括室內共有設施、設備及配電間、電梯間內設備等日常維護保養,物業管理區內道路、停車場、室外照明、消防、圍墻等設施的維修養護,保障正常運行或處于良好的備用狀態。
(四)保安管理:設專職保安人員堅持每天24小時巡邏值班,維護管理區內安全。
(五)規范管理:建立健全各項物業管理制度,維護管區內良好的秩序。包括妥善保管物業管理檔案資料,完善帳務管理及相關事務的管理,制止有損管理區容貌的亂建、亂貼、亂掛行為,維護區內行車秩序,制止超速行車或亂鳴嗽叭等有損業主、使用人利益事項。
(六)分發管理區內郵件、報刊雜志。
(七)根據需要提供的其他服務。
第七條 物業管理公共性服務收費由以下部分構成:
(一)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及社;;
(二)公用設施設備日常運行、維護及保養費;
(三)綠化養護費;
(四)治安維護費;
(五)清潔衛生費;
(六)辦公費;
(七)直接用于管理區物業管理的固定資產折舊費;
(八)法定稅金;
(九)合理利潤。
物業管理公共性服務收費利潤率,普通住宅最高不超過7%;高級公寓、別墅不超過10%。
第八條 物業管理單位向委托人提供的其它特約服務,其服務收費由雙方當事人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則事先以書面形式約定,不得強行服務,強行收費。
第九條 車輛在管理區內場地占用費,是指物業管理單位事先在征得委托人和有關部門同意,經價格主管部門批準,在管理區內的公共場地和道路上劃出停車泊位,供區域內住房停放車輛的收費。公共配套建設的停車場(含室內)收費,其具體標準按《湖南省機動車輛停放服務收費實施辦法》執行。物業管理單位所收停車費,應分科目建帳,獨立核算,其收益全部用于彌補物業管理服務費的不足。
第十條 物業管理單位在不影響業主、使用人利益的前提下,經業主、使用人同意,利用管理區內公共場所、設施、設備等條 件開展多種經營活動的,其收益主要應用于補充物業管理費用。
第十一條 業主、使用人因房屋裝修產生的垃圾,原則上應由業主(使用人)自行清運,需由物業管理單位清運的,物業管理單位應將代運的收費標準明碼標價,由業主自行選擇。